惠州电梯安装使用安全“十问十答”惠州电梯安装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电梯作为一种大众性的垂直运输工具,和汽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一样,不可缺少。作为一种自动化的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客观上不可避免。如何通过规范管理、正确使用来降低它的故障率,使它更好的为我们服务,是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电梯使用安全和管理工作的认知水平,福建省质监局特检院编写了“电梯使用安全十问十答”。一、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二、电梯使用单位如何确定?答: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100号)规定,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内所安装使用的电梯,房屋产权人应负责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多个产权所有者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电梯使用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有哪些?答:(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在电梯显著位置粘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维保质量监督卡和标明应急救援电话。(三)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电梯钥匙使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四)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并配合做好检验检测相关工作。(五)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六)保证电梯应急照明、通信网络和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使用。(七)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10日内,持维保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并经维护保养单位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十)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开展电梯使用日常巡查,加强对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并做好记录。(十一)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二)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停用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在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十三)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以上或者超过设计年限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估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四、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及日常维修费用由谁支付?